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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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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京教基二〔2015〕2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残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第二章 评选周期、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第二条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五年组织一次评选。同一集体和个人不得连续两次参加同一奖项的评选。第十条 各区县根据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成评选工作小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并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京教基二〔2015〕2号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残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2月4日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推进实施《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京政办函〔2013〕24号),表彰奖励在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增强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特殊教育发展社会氛围,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办发〔201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周期、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第二条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五年组织一次评选。同一集体和个人不得连续两次参加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三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影响的特殊教育学校(院)、融合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具有特殊教育职能的福利机构等。
第四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是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成绩突出的特殊教育工作者,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以及从事随班就读工作、送教上门工作的干部、教师,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福利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
第五条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每次奖励60个,先进个人每次奖励200名。
第六条 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评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特殊教育工作的法规、制度,能切实维护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益。
(二)领导班子团结,锐意创新进取,办学理念先进。学校和福利机构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机构完整。
(三)办学行为规范,设备设施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和学生要求。
(四)师资配备完整,整体素质高,全体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注重教书育人,重视对残疾人教育教学活动的研究。
(五)教育成果显著,特色鲜明,获得社会和家长(监护人)的广泛认可,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办学水平。
第八条 参评特殊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3年以上。
(二)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业务精干,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或学校改革、康复训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承担国家、市、区县特殊教育科研和实验任务,以及在教科研活动评选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
(四)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向学校及福利机构的一线教师倾斜。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工作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相关领导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二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根据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成评选工作小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并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对象应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参评先进个人,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县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表彰单位和人选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名单进行审定,并在本系统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共同做出表彰决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开展工作,对于在评选表彰工作中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为获奖单位颁发奖牌,为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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