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女工工作时遭遇车祸到底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担心电话里说不清楚这件困扰了自己一年多的事情,缙云读者丁平富把妻子杨丽平的工伤申请等材料,快递给了记者。为了那次交通事故兼工伤的赔偿,丁平富前后奔波一年多,但用人单位、当地劳动部门,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标准都有不同的说法,让这件对他而言本就已经够复杂的事,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工作时间里遭遇车祸
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认定申请
杨丽平今年55岁,2006年开始在缙云县环卫处当环卫工人。2012年11月19日下午,根据工作安排,她来到缙云县啤酒厂前的路段进行路面保洁,当天晚上7点左右,她被一辆小车撞了,造成腿骨骨折,当时就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住院3个月后,在医生的建议下,丈夫丁平富带着杨丽平回家疗养。接下去的6个月时间里她不能下地走动,1年之内没法干活,还需定期服药。
去年11月份,缙云县法院召集肇事小车车主和丁平富进行了调解,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小车司机负全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万元。丁平富说,这里面包括6万多元的治疗费以及3.9万余元的护理费、误工费。
丁平富关于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认定申请的说法,得到了缙云县环卫处党委书记蔡宝庆的认同。他说,事故发生后,环卫处第一时间参与了事情的处理,并垫付了3.8万元的治疗费用,并同意杨丽平工伤认定。
环卫处:
赔偿已经按照交通事故给付
丁平富介绍说,当交通事故赔偿款到位之后,缙云县环卫处拿走了当初垫付的3.8万元。
在丁平富看来,缙云县环卫处应对妻子进行适当补偿,再怎么说,杨丽平都是在工作时间里受伤的,而且交通事故赔偿款中的3.9万余元护理费、误工费,是按照3个月的住院时间给付的,可实际情况是,杨丽平在家休息了近7个月,期间不能自由活动,吃喝拉撒都是自己照顾的,环卫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要给点补偿。
对此,蔡宝庆有自己的说法:这起事故既是工伤,同时也是交通事故, 类似的这种事故,只能单独按照工伤或者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同时进行。 蔡宝庆还说,1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是按照丽水市的标准赔付的,而这一标准已经高于缙云当地的标准。
市社保中心:
可以向环卫处
提两项赔偿(补助)申请
3月21日下午,丁平富拿着杨丽平的工伤鉴定申请等相关资料,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丽水。随后,记者和丁平富父子来到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工作人员陈芬芳寻求解决办法。
陈芬芳在了解了杨丽平的相关情况后,认为杨女士的年龄已经超过了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不予受理的。但她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杨丽平可以向缙云环卫处提出两项申请:一是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应照常发放,二是杨女士医疗期的护理费按照补差方式予以补助。
丁平富的儿子听到这个说法后,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环卫处在与工人签订用工协议的时候,明知雇员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什么还要招超过法定年龄的员工呢,而且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后却不负责任,一点都不予以赔偿,这又是为什么呢?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建议丁平富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随后,记者带着丁平富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样认为杨丽平的年龄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不能按照劳动仲裁程序予以申请处理,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丁平富父子俩表示,他们会认真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建议。
新闻延伸:
超5超6 人员不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丁平富父子继续走在维权的道路上。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超过50岁的女性和超过60岁的男性,继续参加正式劳动的,已经不能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出现工伤时也不能按照工伤赔付,这条规定合理吗?记者采访了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金荣标律师。
金律师首先阐述了 劳动者 的含义: 通俗地说, 干活的人 就是广义上的劳动者。 但《劳动法》对于 劳动者 的定义是狭义上的 劳动者 ,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鉴于当事人杨丽平在发生事故时已经53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金律师表示,杨丽平与缙云县环卫处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由于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不能走工伤理赔程序。
金律师说,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首先要根据伤残等级来衡量,但两者关系比较复杂,各个国家甚至国内的各个省份标准都不同。
在浙江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通俗点说,就是补差,即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对于职工在退休年龄之外所造成的工伤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其赔偿金额按照民事法或其他法律来支付,或者通过雇佣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金律师介绍说,关于职工在工作时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赔偿问题,在法学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和从业人员认为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保护,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更大的成本和压力,有人做过调查称,这样做用人单位会多缴纳28%的工资,无疑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支持者则认为,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保护,会使社会更全面和谐,金律师也认同这个观点。同时,他觉得 五险一金 不应当完全由企业来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财政来补贴。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能营造和谐的劳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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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 超龄 工伤案终获赔偿
2013年8月28日,经过四年多的艰难维权,65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终于拿到了应有的工伤赔偿,此案也成为北京地区 超龄 工人获赔第一案。
刘玉启在2005年底来到北京丽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公司安排到了首钢地质勘查院做保洁员,每月工资900元,既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2009年8月26日,61岁的刘玉启到市场买笤帚,在回勘查院的路上,他被一辆公交车和小轿车碰伤,断了三根肋骨。
随后的赔偿问题,正好涉及到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难题: 超龄 工人到底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在先后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之后,2013年8月28日,当地法院确认了 超龄 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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