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社保查询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十堰市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从7月1日起,最低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236元/月调整为1427元/月,单位缴费仍实行双基数。
据悉,每年人社部门都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以确定下一个缴费年度内的社保缴费基数。2011年6月,十堰市社保缴费基数由原来的1050元/月调整为1236元/月,今年7月开始,十堰市社保缴费基数再次调整为1427元/月。缴费基数调整,意味着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社保会相应增加。
目前,全市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包括养老、、失业、生育和工伤。缴费比例分别为,单位20%,个人8%;单位8%,个人2%;单位2%,个人1%;和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费率为生育1%,工伤保险根据行业不同缴费比率不等,其中最低为1.5%。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上调,意味着如果按最低标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每月最低为114.16元,比原来增加15.28元;医疗保险每月最低缴费28.54元,比原来增加3.82元;失业保险每月最低缴费14.27元,比原来增加1.91元。职工个人缴费每月比原来增加21.01元。
从2011年7月起,十堰市参保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双基数,即单位一个基数,职工个人一个基数,这一规定保持不变。
单位缴费时,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申报时,须附本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原始凭证,职工个人缴费须按照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
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和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如果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2379元的60%即1427元,需按60%核定;高于300%的即最高7137元/月,按300%予以核定。
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后,核定年度内即2012年7月 2013年6月内不再变更。参保单位如果出现人员增减变化,只变动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低于这个标准,单位缴费工资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准。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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