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上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日前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到每人每月288.83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00元,分别上调42.35元和125元。调整后,市财政每月支付两项补贴资金将超过600万元,惠及再就业人员18266人。
据了解,该市各类用人单位参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标准,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64元/月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医疗、工伤保险费标准,以市直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元/月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各县(市)按照当地标准,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经核定,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401.74元/月,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88.83元/月/人,月增加42.35元,上涨17.2%,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112.91元/月/人,月增加16.35元,由用人单位代收后,按月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标准11.53元/月/人,月增加2.13元。
经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280.36元/月/人,按规定,可申请财政补贴三分之二,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186.91元/月/人,月增加10.94元,上涨6.2%。
根据有关规定,该市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经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不低于400元,月增加125元,上涨31.2%。辉县市、新乡县不低于35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不低于300元。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测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上调后,市财政每年将增加支出1700万元以上,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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