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将提高城镇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住院年最高报32万

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我市今年生孩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同时简化了办理手续;明年1月1日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将提高。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
限额增加2万元
按《通知》要求,明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
政策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每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4万元提高到32万元。
此外,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由原来的85%提高到88%。
基本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增加8种
提高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通知》规定,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上调至70%。
同时还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视网膜静脉阻塞等8种疾病的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22种增至30种(具体病种和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表格)。
提高了原有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恶性肿瘤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门诊治疗和门诊治疗期间必要的检查,设置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此外,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每缴费1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今年1月1日起生孩的参保职工,即可享受新的生育报销待遇。
《通知》还进一步简化了生育保险办理手续,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异体器官移植术
门诊病种 职工医保(元/月) 居民医保(元/月)
恶性肿瘤 1000 600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00 3300
术后0到1年 5500 3600
术后1到3年 4000 2500
术后3年以上 3200 2000
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300 200
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300 200
精神分裂症 300 18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00 200
强直性脊柱炎 350 250
帕金森氏病 250 150
血友病 1250 1000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200 120
心肌梗塞型冠心病 240 180
高血压病Ⅲ期 200 120
类风湿性关节炎 300 180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150 12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00 120
结核病 170 1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 6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160 120
肺间质纤维化 400 250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00 210
慢性丙型肝炎 2600 1600
新增的8种门诊规定病种
280 180
门诊病种 职工医保(元/月) 居民医保(元/月)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00 600
视网膜静脉阻塞 170 100
高脂血症 120 100
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250 150
血管性痴呆 400 250
肾病综合征 1000 600
抑郁症(中、重度) 300 180
炎症性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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