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山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从赤峰市红山区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及上级业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所有符合条件人员可在10月9日-10月1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据红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办公室的苏春伟主任介绍,此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和初审认定由红山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于2014年7月1日前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中包括:
城镇登记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 10级的城镇残疾人;
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请登记。
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还需出示相关具体材料。
同时,通知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此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登记不分原单位、不分户籍,只要在本辖区内居住超过六个月以上并从事灵活就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各镇、街道办事处一律给予登记。岗位证明由就业地镇、街道办事处劳动所出具。
外来的常住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有固定居住地的提供房产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租务合同、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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