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再次审议;办理居住证或需参加社保满一年以上
在近日召开的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结果进行了报告。
在此之前,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对《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审议(本报4月7日和7月5日人大立法版曾作报道),并对居住证的注销、房屋限制使用令、办证条件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委工作机构就《草案修改一稿》向深圳市政府、市纪委等12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并会同内司工委、市公安局赴哈尔滨、沈阳、大连学习考察。
9月底至10月初,法委工作机构会同内司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租赁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多次修改,经深圳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
有委员提出,有些人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经研究认为,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草案修改二稿》的规定与国家的思路一致。此外,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因此,建议维持原规定不变。
《草案修改一稿》还规定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在二审征求意见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广东省目前暂时没有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和范畴做明确统一的规定。由于市情不同,各地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也有所差异,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财力可支撑能力的变化,市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项目也会相应动态调整,因此建议条例中公共服务项目的写法以原则性描述为主,不宜细化。
?故《草案修改二稿》修改为: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对居住人申报义务人(出租屋业主等)的要求也稍作修改修改,规定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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