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条例获表决通过;社保成唯一标准
“有关特殊群体办理深圳居住证的问题将在随后制订的配套实施细则中予以考虑和解决。”昨天上午,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专程表示,该委对反映的驻深机构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办理深圳居住证的问题“高度重视”,认为对“合法稳定职业”认定标准的讨论“有道理”,具有现实意义。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将把本报报道的各方意见全部整理,准备发函给市公安局”,并密切关注和跟进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对相关细节的斟酌和制订。
昨天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居住证条例》)。此条例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探讨标准:社保作唯一标准“欠妥”
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有相应的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居住证的办理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活质量。此次《居住证条例》明确办证门槛为同时满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有“合法稳定职业”,其中“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从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起至表决前,本报持续关注和报道了不少市民提出——自由职业者、异地参保但在深工作人员等特殊群体,他们有合法稳定职业,有合法纳税,但不一定在深圳参加社保,将“在深圳参加社保”视为“合法稳定职业”的惟一判定标准“欠妥”。
申领门槛: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待明确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专程致电本报解释,“参加社会保险”的表述涵盖范围其实很广泛,《居住证条例》明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还要制订配套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特殊人群申办居住证的细节尺度将再进行认真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出台实施。
昨天通过的表决稿最后采取了“折中”的办法——为鼓励非深户籍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提出了一些具体、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又从深圳财力的可持续性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出发,对持证人可享受的权益留有一定余地,以便政府更好地贯彻执行。
同时,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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