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条例征求意见;拟可在境内外投资运营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外,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科学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
2000年8月,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基金当年由中央财政拨入200亿元,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10187亿元,累计年均投资收益率7.95%,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的性质、用途和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障基金储备和支出需要,拟订基金的筹集和支取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基金的管理运营。为控制投资风险,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管理运营作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营,同时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会计核算办法报有关部门核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报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并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进行考评。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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