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答疑
问题一:主持人您好,我是一名公司职员,公司为我办理了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请问我在怀化工作期间在当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能否认可为株洲市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答:《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湖南省范围内累计的实际缴费时间。因此,你在怀化工作期间在当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以认定为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问题二:主持人您好,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还一直为我买了株洲的职工医疗保险,但我两年前到岳阳的一家公司上班,岳阳公司也为我买了职工医疗保险。请问我在岳阳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株洲的实际缴费年限?
答:《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对于在多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不重复认定。因此,株洲和岳阳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累加计算,同一时间段只能计算一次。
问题三:请问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最低每月应该缴纳多少钱?
答: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与原政策一致,此次没有调整。但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统筹区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70%以下的,应以7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换算成每月,2014年度,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526.3元,每月应该由单位代扣50.53元。但值得说明的是,此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金额,将全部划入职工本人的个人账户上。
问题四:主持人好,我是个人缴费参加的株洲市职工医疗保险,没有买药的医保卡。请问如果我也想有医保卡,要怎么办理?
答:个人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实施方案》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选择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只要在每年4月10日至5月31日正常参续保期间,到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医疗保险服务大厅,选择按8%费率档缴费,每年6月份,市医保处将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按规定比例划入全年的个人账户金。201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8%费率档缴费的金额为2891.76元/年。
问题五:谢谢主持人。请问原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现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能否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答:可以,但需办理变更手续和补缴费用。《市级统筹方案》实施后,原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变更为建立个人账户的,须以申请变更时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按2%的费率一次性补足10年的实际缴费期限(在原单位曾建立过个人账户的,可按其个人账户划入月数,抵减其实际缴费期限),补缴费用用于补充统筹基金。从办理变更的次月起,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问题六:谢谢主持人,我有二个问题想问。
一是新生儿父亲参加的是株洲市的职工医保,母亲是在株洲县参加的新农合,请问新生儿能否从出生起,享受株洲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请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对你所提的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只要其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后28天以内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在参保前,父母均已参加了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其医疗待遇在生效状态;其中至少有一方参加了新生儿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因疾病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个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问题。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2014年10月至12月,城镇居民须提前缴纳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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