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印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国际医学权威杂志《柳叶刀》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发生比例为12.9%。尤其对于农民群众来说,看一场大病动辄十几万几十万,很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普惠式医疗保障相比,大病保险体现的则是精准保障的理念。大病保险不是撒胡椒面,而是要专门针对面临“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的家庭。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再加上大病保险,这部分家庭的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可以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三年来成绩有目共睹,但也暴露出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等情况和问题。
这次推行的大病保险,最大亮点在于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而非以病种为界定标准。此前,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目录之外的病种不能报销。这种做法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也造成了政策歧视和不公。现在,若指导意见得到有力落实,那么,只要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不分病种都能得到报销救助。
“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有望“四两拨千斤”,更好地提高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效率。与政府部门相比,商业保险机构更为规范和专业,能够形成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有效制约。同时,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
随着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最后一块“短板”即将补牢。在这个体系下,从基本医保,到大病保险,两次报销下来已经能够有效减轻群众负担。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的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及时跟上,能够对这些特殊人群给予精准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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