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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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进一步简化流程,市卫计委近日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婚育证明出具主体为本市工作单位。如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补充规定》明确了办理的依据、办理的情形、提交的材料。同时印制了新版《生育服务联系单》,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晚育津贴规定直接做出认定,进一步方便了外埠在京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项。其中,《补充规定》明确办理的对象为,外地户籍在本市办理生育保险的职工,且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
提交材料上,明确了婚育证明出具主体为本市工作单位。如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明确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责任,户籍地出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要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按照了解的情况予以支持。
除婚育证明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外,遇到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也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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