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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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原则,严格按照“统一制定、分县区核算、风险共担、比例补助”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二是重新制定市与县(区)医保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缴拨管理规定。将原县(区)每月基金收入上缴,市级每月核拨基金支出管理,改为年度期间的基金收支由县区财政专户进行监管,年末县(区)将本年统筹基金结余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县(区)进行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四是明确了异地持卡结算费用管理。规定全市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异地持卡(市级和八县一区)结算,先由市级和各县区垫付,按季度相互清算。
五是加强医保网络系统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医保网络系统平台对各统筹年度内发生的收支按县区归类核算,以便各县区时时掌握本县区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六是建立市对县(区)基金拨付周转金制度,市级财政专户每年初按上年月均统筹基金支出数下拨各县(区)周转金。各县(区)年初统筹基金收入不够拨付基金支出时,由各县(区)用市财政专户下拨周转金作为周转使用,年末归还市级财政专户。
七是明确了市对各县(区)基金支出缺口的补助办法。县(区)出现基金支出缺口,在用县(区)历年滚存结余和风险调剂基金弥补后的不足部分,缺口400万元以下,市级按20%给予补助;缺口400万元以上,市级按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
M6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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