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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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作用。参保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原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所属社区居(村)委会推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作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依托具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进行服务管理, 实施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考核监督。
二是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保障水平。自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就医,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取消每次就诊个人自付的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1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纳入统筹额600元调整为基金实际支付额:职工、成年居民200元,未成年居民260元。
三是实施签约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就医结算接轨。参保人员经签约社区卫生服务站首诊同意,在与签约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签约机构录入门诊统筹信息系统,纳入签约机构门诊统筹结算范围。四是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就医,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与签约机构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结算管理单位, 核算签约人数和年度基金拨付额度。
M6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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