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内容
一是调整在校学生参保办理方式。从2008年开始,县城区和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学生、各农村集镇学校非农户口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所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统一代收个人缴费款项。
二是调整基金筹集标准。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学生、未成年人:A类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家庭的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他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A类低保对象、重残人员,每人每年 2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190元。B、C类低保对象、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者,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l30元,财政补助ll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l60元,财政补助80元。
三是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学生、未成年人不变,其他城镇居民提高到6万元,含门诊特大病补助。四是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学生、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别医院均降l50元,其他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别医院均降100元;学生、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其他居民支付比例提高l5%。
五是增加十种慢性病种门诊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门诊保持原有两种特大病,新增Ⅱ期以上高血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等十种慢性病种门诊补助。对持《慢性病就诊证》的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诊治该慢性病的费用实行门诊限额补助,年度内限额2000元。
六是提高参保兑付比例。对既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园)学生,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但报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报比例的100% 。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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