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积极将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要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力度,明确扩面任务,狠抓措施落实。
二、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点,一是下岗失业人员,二是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各市要选择重点县(市)为重点联系地区,指导和帮助他们制定完善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明确组织实施步骤,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等配套措施。
三、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委托集中办理,也可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对与几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由相关单位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一般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救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七、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管理办法,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就医结算。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单独统计,自8月份开始,由各市于次月10日前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其中国有企业下岗人数)报送省医保中心。
八、所有统筹地区要按照上述要求,在三季度前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本通知末明确的有关政策可依据省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8号)和《关于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及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厅。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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