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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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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3年3月18日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强化对医疗保险事务的管理,根据《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核算基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第十三条 职工的劳动关系被解除或发生转移的,应在1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注销或转移手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固中央、自治区属各单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3月18日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强化对医疗保险事务的管理,根据《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实行“3+1”和“6+2”两种缴费方式供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选择。实行“3+1”缴费的,暂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实行“6+2”缴费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医保基金实行“统帐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市境内(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驻固的中央和自治区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统筹。第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确定。职工个人的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一)实行“3+1”缴费方式的,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二)实行“6+2”缴费方式的,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三)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风险金后,退休人员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医疗保险启动后,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达到5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不满5年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核算基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不含独生子女费、卫生费及风沙补助费。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统一。市医保中心每年对各单位的缴费基数审核一次并建立相应台帐。缴费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第八条 企业下岗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均由原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代职工缴纳。第九条 参保单位以月、季、半年或全年为结算期按时向市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或停止缴纳的,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医疗费用,暂停期间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或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无故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划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当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兼并、承包时,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承担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且当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破产、拍卖、撤销清算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适当考虑增长因素,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10年的预留医疗保险费,市医保中心负责其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三条 职工的劳动关系被解除或发生转移的,应在1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注销或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接收新调入、新招收的职工时,原用人单位要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缴清的新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否则,由新的用人单位补缴。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特定行业的职工现有医疗待遇不受影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比例从福利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筹集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自付部分或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剂使用。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缴费不积极,影响职工医疗保险的,其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 实行“3+1”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由本人自付。第十八条 实行“6+2”缴费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用IC卡查询并按规定范围支付,已支付保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一)个人帐户的配置办法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比例为:(1)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的3%按月划入,退休金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高于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2)年龄在44周岁以下(含44周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0.8%按月划入;(3)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按月划入。3、在职职工的年龄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实足年龄一次核定,当年内不做变动,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亦不调整。4、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划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5、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按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度实时计入,结存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由银行定期结算,每年向本人公布。参保职工调离我市后个人医疗帐户随同转移。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资金外,剩余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管理后,按各自的支付范围进行支付,互不挤占挪用。(二)个人医疗帐户的支付范围1、定点医院的个人普通门诊医保医疗费用;2、定点零售药店的个人医保药品费用;3、定点医院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第二十一条 门诊特定病种即:冠心病(稳定性心绞痛、心率失常等)、高血压Ш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病及后遗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肝炎(中度),由市医保中心审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5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自付,5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时间须另行履行报批手续。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月最高定额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我市定额为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定额为2700元。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先由职工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的,由参保职工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第二十四条 我市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定为700元,二级医院定为600元,一级医院及乡镇中心卫生院定为500元。在同一医疗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职工起付额依次降低10%,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多只降低两次。第二十五条 执行“3+1”缴费标准的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不同年龄段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年 龄 比 例 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40% 35% 30% 3001元—5000元 35% 30% 25% 5001元——10000 30% 25% 20% 10001—20000 25% 20% 15% 20001元以上 20% 15% 10%第二十六条 执行“6+2”缴费标准的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年龄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年 龄 比 例 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12% 11% 10% 3001元—5000元 14% 13% 12% 5001元——10000元 17% 16% 15% 10001元—20000元 14% 1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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