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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登记缴费;可享大病保险

粹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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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起付标准(含)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注: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昨天上午,记者从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开始登记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市民,凡在11月1日至12月25日到指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都可以享受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具有市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已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非市区户籍非从业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
2014年,市区户籍非从业人员筹资费用由原来每人600元改为每人850元。其中,个人每年需缴纳24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10元。已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非本地户籍非从业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其城乡居民医保费85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在原有报销待遇基础上,2014年市区将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市民均可享受(不需另行缴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市民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了可以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参保人员个人累计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还将可以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偿50%。见习记者王怀慈
具体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
2014年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含)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注: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
2014年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300~7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注: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到温州市外医院诊治的,须由辖区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
3、规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特殊病种如下: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儿童孤独症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
解疑贴士。 一、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1、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
2、已参加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非本地户籍非从业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缴费期内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哪些医疗费不能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7、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如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市外出差、休假期间,因紧急情况就医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持以下材料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并填写《温州市区医疗保险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报销登记表》: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2.急病就医证明;3.原始病历;4.出院小结(医生印章或医院盖章有效);5.原始发票附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有效);6.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医院盖章有效)。
四、中途参保人员的缴费及待遇分别有怎样的规定?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父母(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五、不同医疗保险制度转换有怎样的规定?
答: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自动终止,其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学生儿童除外)按6年折1年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不同险种转换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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