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提出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也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的工作力度。
建国以来,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先后经历了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等几个阶段。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自1999年开始,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据参保人员居住区域、职业等方面设立,启动时间,管理部门,筹资方式和信息管理机制各不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属卫生部门管理。几种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群提供了医疗保障,有效缓解了全民“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有效推动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由于医疗保险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信息管理不能共享造成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资源浪费,缴费高待遇低的现象、异地报销手续繁琐等等。这些弊端的出现促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刻不容缓。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属性、筹资方式、运行机制待遇等方面基本一致,两者具备实现整合的基础。另外需要设计参保人员在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之间转移接续办法。目前在已经实施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市和县中,大多数地方将有关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归并到人社部门。这些地方的先行探索已经为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整合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的经验:如成都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农村和城镇经济水平的差距,设定三个档次的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湖北鄂州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梯次政策待遇体系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挂钩”。
城乡医疗保险的整合将会有效的解决分割的弊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更加适应人口流动性,使这个制度更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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