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医保工作的政策以及《关于印发 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东政发〔2013〕3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60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以下简称为缴费标准一);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00元(以下简称为缴费标准二)。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不变,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0元。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50元(由市财政负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 三无 对象、特困残疾人以及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为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基金专户,基金由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缴费基数0.5%部分)全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预算中提取3%组成,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合理的大病保险基金运行调控机制。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不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累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需由其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转外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缴费标准一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按60%的比例报销,按缴费标准二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则按55%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形式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选定。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的报销45%,普通门诊其他报销政策不变。
四、转外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逐步推进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六、本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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