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在现行的强制缴纳中,失业险是缴纳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金?
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规定: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的本市户籍劳动者、2011年4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用人单位按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参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的金额标准是多少?最长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目前我市的标准:每人每月595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和每人每月546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上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规定的缴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个人不缴费。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失业保险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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