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医疗保险新规实施前后缴费负担有变;注意两种情况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下称《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医保政策相比较,《办法》最大的变化是不再实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那么,从7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就新规出台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分两种情况做了进一步的介绍。
第一种情况:《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广州市地税局介绍,从7月1日起,这类参保人员统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广州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将自动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规定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此外,2015年7月是新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按其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
第二种情况:《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这类参保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应当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参保人员从7月1日起要求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从7月1日起要求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同时由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医保费征收工作将自2015年9月起开展,如参保人员需参加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请一并于账号中备足两个年度的缴费费用(2015年度152元,2016年度167元)。
(三)参保人员7月至9月未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险种变更手续的,可以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从10月份起,参保人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州地税将通过社保费征收系统将其原险种统一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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