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部属驻榕各机关事业单位、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1]8号)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83号)的精神,为了规范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在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医疗待遇,确保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收支基本平衡,现将有关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工伤0.5%、生育0.7%)计缴,从2001年1月1日起缴纳,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办理缴交手续,具体征缴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2001年1月1日零点之前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渠道支付[以医疗清单和(或)医嘱单日期为据];2001年1月1日零点之后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三、未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费的,以及未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登记手续的单位,其职工不能享受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时,原则上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诊的,应事先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申请表》,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就诊;事先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如抢救),应在就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五、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及省级公费医疗二版目录进行管理,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实行按实结算。特殊情况需采用目录以外治疗的,应事先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特殊医疗费用申》,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治疗;事先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如抢救),应在治疗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六、职工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伤害时,必须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方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七、工伤、职业病和生育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除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1]8号)规定的执行外,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头胎怀孕非人工流产的治疗费用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保胎治疗费、新生儿治疗费、因分娩所致的疾病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等,均不列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时,均由本人或单位先垫付医疗费用,并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属工伤和职业病的,须提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医嘱单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和有效收费单据。 属生育的,须提供《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准生证、医嘱单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和有效收费单据。 因医疗费用较高,本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在治疗期间经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予以先期结算医疗费用。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职工在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十、各参保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可通知本单位职工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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