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管单位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管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单位从4月1日起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根据湘政发[1999]15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属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管理。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到位,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单位,由省财政根据各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按月直接划拨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同时,各单位要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工资收入的2%按月统一缴纳到省医保中心;事业单位的原公费医疗经费,省财政在下达各单位年度事业经费预算中已作安排,各单位要按月按规定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集中缴纳到省医保中心。根据医疗保险费征缴须提前一个月的规定,所有参保单位须从3月份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今年4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账户过渡管理办法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统一采用IC卡进行管理,在IC卡管理系统正式投入实施以前,个人账户资金暂由银行代为管理。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购药,需要动用个人账户的,可持银行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银行存折”到长沙地区的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取款,超支自理,不得透支。为便于个人账户的统一核算和IC卡启用时统一注入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银行存折”不作储蓄存折,也不能自行存入现金。
此前在长沙市岳麓区部分省直管单位医改试运行中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银行存折”,从4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待IC卡管理系统运行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专用存折的积累基金(含利息)一次性全部划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 为保证新老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建立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45岁以下、46岁以上至退休和退休人员) 一次性注入部分启动铺底资金。并在5月1日前由各参保单位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铺底资金连同分配标准统一上交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按参保单位提供的标准如数注入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银行存折”。但个人账户铺底资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得借机违规巧立名目滥发钱,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统筹解决。
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银行专用存折”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银行有关挂失规定办理补折手续,并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省统计局公布的长沙地区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10%和4倍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体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功能,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应有所不同,具体按《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规定》(试行)和《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执行。
五、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住院断账结算工作参保人员从今年4月1日起,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此之前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和遗留问题亦应同时在今年3月31日全部结算断账,由各单位负责结算解决;需继续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要按规定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执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六、驻外地工作及异地安置等人员就诊管理驻外地工作及异地安置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在每一年度内分两次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工作人员以及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定期统一到省医保中心按《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规定核报。
七、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办法和支付标准大病医疗互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医疗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在《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出台前,省直管单位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6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于3月底前统一向省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当年内(每年4月1日为新年度起始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0万元以内的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自付10%的费用。已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的试点单位,剩余20元,在2001年上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予以冲抵。
八、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保持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请各单位继续认真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证他们的医疗费用,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发布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待遇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特殊人员外,各单位原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后,按有关规定对他们另外给予的照顾仍可按原办法执行,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牵涉面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务请各参保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专管员)负责,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核准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如实申报。为保证参保人员《诊疗手册》尽快发放,请各单位通知参保人员准备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发《诊疗手册》,并领取《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和《参保人员住院介绍信》等。
十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行“网上参保”。为更好地做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传递及管理,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和快速传递,减少工作量,拟推行“网上参保”办法,凡是有电脑的,均可实现“网上参保”。请各单位统一执行省医保中心规定,尽快推行,具体办法由省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十二、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的准确真实,各参保单位要定期将有关人员、工资的异动情况(附有关原始材料或凭据)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登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十三、省直管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方案,应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湘劳社[1999]287号文件自4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履行职责,确保新旧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过渡,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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