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医保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结合我市市直实际情况,对原《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衡政办〔2002〕1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现行起付标准上分别降低100元,将原衡政办〔2002〕1号文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004年的起付标准为: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3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有关起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6%,将原衡政办〔2002〕1号文第六章第三十条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9%,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1%,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4%,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时,采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统筹基金按照甲类比例支付。“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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