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公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并轨运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再单建统筹,并入城镇职工医保一体运行和管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统一账户,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其他经办管理事宜。
二、规范参保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参保的,继续在武陵区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本级或武陵区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超过缴费期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4.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直改制企业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具体标准另行明确。常劳社发【2004】15号、16号文件涉及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在每年缴费工作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当期享受补贴参保对象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补贴额划入财政专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满上述条件的,在退休之前一次性缴足规定的年限,缴费基数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期间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明确医疗待遇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上述待遇。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3年实际缴费9个月,此后按自然年度缴费)。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印发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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