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失业保险条例本月底表决;专家建议提高补助标准
保守估计,广东省依然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这虽然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仍应引起重视。”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修订草案)表决前评估会上,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傅晨不无心痛地说。据悉,修订草案将于本月19-21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农民工参保不积极源于信息不通畅
现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起施行,由于国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社会问题呈现井喷式增长,目前该条例因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尤其是与农民工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广东省情脱节而饱受诟病。
之前多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修订草案因其大胆地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条款删除而备受好评。接受此次评估的修订草案将与农民工直接相关的“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列入参保对象,也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华南农业大学经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傅晨认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固然有农民工自身目光不长远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企业在这方面的不作为,“农民也是愿意参保的,只是现在信息传递量不够,农民感到政策法规对他们参保的权利重视不够。”
由此,傅晨建议,可以通过奖惩并用,破解企业在运营成本和缴纳义务之间的犹豫,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积极性。此外,由于农民工此前并不在缴纳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在新法规实施之后,还将牵扯到待遇衔接的问题,“附则规定,农民工可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我认为偏低,提请在法律正式出台之前进一步斟酌。”
华南农业大学经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傅晨在会上发表看法。 刘卫东 摄
修订草案亮点:
人文关怀色彩浓厚 求职有补贴生育有保障
修订草案还有诸多亮点,比如,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还对“失业保险待遇”一章进行了扩充,加入了“求职补贴”、“生育保障”、“就业创业鼓励”等条款,引起了现场讨论。
修订草案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领取方式为按月发放。
关于此前曾经媒体多次报道的“生育保障”,即“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则基本确定下来。
参与评估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和企业员工代表等对草案透出的人文关怀给予了肯定,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广东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处谢彦琼表示,修订草案增加了求职补贴、生育保障,对于每一个职工来说都是绝对的利好,希望在条件成熟以后,“可以将参保人的家庭抚养人口也纳入到考察范围中”,好让法规更加细化、完善。
职工代表、广东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科长李莜爱则希望能再降低个人部分的缴费比例,“毕竟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基数还是很高的。” 。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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