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取消区域限制,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日前,国家人社部生育保险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取消区域限制,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记者日前从市医保局获悉,今年截至11月底,我市城区有97391人参加了生育保险,累计有1068人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十堰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实施。市医保局统计显示,从2009年至今,已有3393人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昨日,针对市民对生育保险政策的一些疑问和认识误区,市医保局生育保险科负责人对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解读。
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群体主要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时实行预缴,可以按年预缴、半年预缴、季预缴或月预缴。实行月预缴的,要在头一个月的月末预缴下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没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超过地税部门的催缴时限,将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期间,经办机构不支付参保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待遇,但享受生育待遇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省市结婚和生育政策;生育前在保,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顺产1500元;难产 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生育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顺产的产假津贴为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难产发放3个半月,晚育增加1个月 ,多胞胎生育增加半个月,产假津贴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定点生育医疗机构有10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有一个条件,参保人必须是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目前,我市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院为市妇幼保健院。
城区定点生育医疗机构有10家,为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茅箭区医院、张湾区医院、张湾区花果医院、西苑医院、市红十医院、武当山医院。
因特殊原因需转外地医院生育的,需到市医保局生育科填写转院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参保人在外地生育可享受本地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待遇申报有时间限制
市民李女士生小孩前已参保3年,她生完小孩5个月去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材料,却因逾期未办成。
市医保局生育保险科科长吕捷提醒,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前1个月内,要通知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及通知单。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院生完小孩3个月内,参保单位应到市医保局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女职工身份证和结婚证,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门诊病历和住院出院小结,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如超过4个月不申报,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违规须担责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按规定给予支付。用人单位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骗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法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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