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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疯杜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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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各参保单位务必按规定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年度验证手续。(三)当年办理《登记证》的新参保单位,所属当年的年度验证审核自动通过,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证。对于拒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察,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二)本通知内容适用于以后年度的《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从2014年起,省管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登记证》年度验证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不另行通知。

各省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劳社发〔2001〕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1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湘人社发〔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规范验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年度验证的时间
2013年验证时间为2013年5月2日到6月30日。各参保单位务必按规定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二、《登记证》年度验证的程序
(一)参保单位先按规定填报《湖南省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登记表》(以下简称《验证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完整地填报。凡在省里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单位须先将《验证表》报送省级相关经办机构签署“是否通过本险种验证”的意见;凡在市(州)、县(区)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单位,须由市(州)、县(区)级有关经办机构签署相应意见,然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审核。
(二)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对参保单位《验证表》和其它验证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各参保单位的《登记证》上注明已验证合格的险种并盖章或贴花,再将《登记证》返还给各参保单位保管。
(三)当年办理《登记证》的新参保单位,所属当年的年度验证审核自动通过,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证。
三、《登记证》年度验证需报送的资料
(一)《登记证》正本和报经各险种签署意见后的《验证表》;
(二)已通过上年度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参保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四)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社保专管员的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五)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参保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注意事项
(一)因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开户银行帐号、社保专管员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先填报《湖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按规定办理变更和年度验证手续并发放新证。
(二)本通知下发后,请各省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及年度验证等手续。对于拒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察,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对于有缴费能力因拒不参加某一险种而未通过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将暂停该单位在其它各险种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批工作。
(三)上年度未通过年度验证的单位,需要补办手续经审核通过方可进行下一年度的年度验证工作。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劳社发〔2001〕1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年度验证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六、其它说明
(一)省管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登记证》的年度验证服务窗口为省人社厅服务大厅三楼14号窗口。咨询电话:王元元(审计稽核科:84900295)、聂锐(服务窗口:84900304)。
(二)本通知内容适用于以后年度的《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从2014年起,省管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登记证》年度验证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不另行通知。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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