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拟增至98天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 ,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满4个月流产至少休6周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意见稿规定,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三是为了与相衔接,参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7个月不能上夜班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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