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多少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补偿和康复;为在生产、工作中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及用人单位超期申请应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时间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目前我市实施综合费率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从1号至月底可以多次在网上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从申报时间次日开始生效。 案例 参保人罗某于2014年1月2日入职,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2014年1月8日,缴费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少报缴费 工资责任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基金支出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医疗及康复就医管理规定 1.职工发生工伤时,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3.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提示 2014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名单请上社保局网站查询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门诊就医及费用结算 1.工伤职工出院后需复查及门诊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在工伤门诊结算有效期内,凭社会保障卡及工伤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门诊就医并进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未经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需门诊治疗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工伤病历,在工伤门诊结算有效期内,凭社会保障卡及工伤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门诊就医并进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 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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