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一览
201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相关政策提出,农村户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与城镇职工缴费费率一致,且在广州参保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其未核定待遇的缴费年限也可计入城镇职工参保费年限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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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待遇标准(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医保问题(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3)上述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死亡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停止待遇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条件及待遇标准: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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