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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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到终止之日的时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这个期限内,保险公司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或期限结束之后,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事故延续到保险期限结束后,则视同整个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延续到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期限有两种规定方式:
①规定保险责任起止的日历时间,一般从约定起保日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24时止。如某人投保10年期两全保险,约定起保日是1985年10月6日,则保险期限从1985年10月6日零时始,到1995年10月5日24时止。
②规定保险责任起止的标志,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例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旅客检票进站开始,至到达目的地出站时终止。 人身保险可以依据保险期限的不同而划分为长期人身保险、一年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是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多为长期业务,有些健康保险业务也是长期性的;保险期限一年的是一年期人身保险业务,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是短期人身保险,一般只保一次航程、一次旅程的游客、旅客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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