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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保险合同?

梅健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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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应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的,其权利自动丧失。

如果保户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如变更受益人、缴费方式、住址、保险金额,或发现投保内容有误如填错年龄而需更正时,需要凭保险单和保险单更改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有关资料,由保险公司根据更改申请,在原保险单上加贴批单批注、背书或加贴附加条款,保险公司根据修改后的保单增收保险费或减少保险费。当保险单上出现修改、加贴事项时,为了避免纠纷,国际上形成了对变更事项与变更手段及时间等方面的有效顺序规定如下:
①所有批单(注)或背书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②手写变更优于打字变更。
③旁注变更优于正文变更。
④对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于先变更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应在多长时间内申请领取保险金?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应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的,其权利自动丧失。即如果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就等于他自动放弃了这项权利。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也是应有的债权请求权。而债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经过一定的期限,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则其权利即告消灭。这与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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