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尝和医疗保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2011]84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2]21号)和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医保字[2012]27号)精神,我办财务处按照要求积极与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等部门联系,及时办理了人防干部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事宜。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干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是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是用于保障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生育待遇的,其配偶在怀孕、分娩期间以及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医疗费是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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