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
7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 对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可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的原则,与省财政厅协商拟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日前,该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批转执行。
本次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待遇的对象,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项目,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生活护理费项目,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50%计发,即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项目,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550元的,调整到550元。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其核定的上述三项待遇低于现行最低水平的,按现行最低水平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关心,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作为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着工伤职工(供养家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为此,省有关部门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供养家属)手中,将惠民政策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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