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是全国首个对社保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的政策文件,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对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时限、渠道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统一和明确的规定,与现行的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比,责任主体更明确,公开内容更全面,方式渠道更广泛,公开时限更规范。
一、遵循一个总原则。这个总原则就是社保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向人民群众、向全社会进行公开,要坚决做到信息公开、政策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权益公开。只要群众想了解有关社保信息,都有渠道、有办法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获取。《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可以遵照这个大的原则进行操作和处理。
二、明确两个责任主体。社会保险信息既分布在社保行政部门,又广泛存在于经办机构,还涉及财政、审计、地税等有关部门,必须分清各个主体的责任,才能避免因责任不明影响社保信息及时公开等问题。因此,《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是信息公开的两个责任主体,负责公开各自制作产生的不同信息。其中,社保行政部门公开九大类17项,经办机构公开八大类35项。
三、做好三个信息对接。一是人社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对接。大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数据由经办机构掌握和公布,但出于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考虑,其披露前需按规定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这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信息对接,实时联网公布社会保险信息。这既是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也是拓展公开渠道的有效方式。三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与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对接。目前,我省施行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公开的社会保险信息不可避免涉及其他部门,在公开信息时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四、统一四个公开时限。《暂行办法》基于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周期,综合考虑披露内容的时间跨度、业务纵深度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信息内容规定不同的披露时限。具体来讲有4个时限:
一是上一年度社保信息披露在每年4月完成,这个在人社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二是新制定出台的政策、发展规划、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要在出台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
三是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要在发生或调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这类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必须在核实清楚、处理完毕后实施公开。
四是社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开一次年度数据,每季度公开一次季度数据。
五、建设五个必须渠道。目前,社保信息公开的渠道不够广、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比较突出。《暂行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等不同社会群体获取社会保险信息的不同需求,结合实践中的经验,明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必须要建设好5个渠道,即政府公报、单位门户网、社会保险白皮书、电话咨询、服务窗口,这5个渠道是我们必须采用的。此外,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暂行办法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新闻发布会、现场咨询会、微信微博新媒体等五个方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的渠道和方式。
六、公开六大方面内容。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分别是政策、职能、规划、数据、服务、权益。与原来社保信息披露相比,办法增加增加了28项群众关注度高的社保信息,共达到52项内容,比如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接续办理情况、社会保障卡发放和运用情况、社保待遇水平情况、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参保单位社保费缴纳情况、经办服务场所情况等等。同时还要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转载非本部门制定的涉及社会保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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