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须知

已申请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注:下列人员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含“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
4.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农村退伍军人);
6.失业6个月以上(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7.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 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50%确定(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 申报和发放程序
1.申请资料:
(1)本人《就业(失业)证》;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
(4)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5)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工商银行);
(6)人力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申请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1)申请人先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申报灵活就业并填写《上虞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持《上虞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申请资料,报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村、社区(居委会)上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须经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上虞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申请资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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