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裁员须低于10%
早前成都出台22条稳增长措施,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今日市人社局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中条件之一是裁员数量低于10%。?贯彻落实成办发〔2014〕30号
?第二十二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一)经市或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或派出机构)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市或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基层政府(或派出机构)出具的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证明;
?(二)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三)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银行托收凭证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四)企业申请报告、《成都市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成都市困难企业缓缴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申请表》(附件2)。
?第三条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核程序
?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区(市)县人社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社保局汇总。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企业向市社保局申报,并由市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
?市社保局汇总市本级和区(市)县初审企业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企业进行复审。其中,符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具缓缴批复;符合养老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其他要求
?(一)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登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复时间,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其中,新增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企业应补缴该参保缴费人员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 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上浮浮动费率的,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改按基准费率执行。
?第六条 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已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0.3%。
?申请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企业,应向登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材料、企业申请报告和《成都市困难企业降低生育保险申请表》(附件4)。
?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降低生育保险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条件的企业出具降率批复。
?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批复次月起执行,期限为1年。
?第七条 市社保局于每月5日前,填写《成都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备案表》(附件5)、《成都市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生育保险费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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