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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90元

谭有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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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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