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所有职工享生育险;晚育享128天生育津贴
10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此外,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今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规定》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
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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