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日前,巴中市巴州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律法规,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保单位应全面、完整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决算报表,按月(或季)申报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由财政代扣代缴。
一是财政对医疗保险费的预算,直接划拨到单位,由参保单位直接到区医保局申报办理。
二是各参保单位每年按月或按季向区医保局申报缴费。逾期不缴或欠缴者,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中断缴费时,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医疗费用和个人帐户记入。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内申请恢复缴费的,须补缴其中断期间(领取失业金期间除外)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中断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中断其医疗保险关系,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开始计算且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如遇到自然灾害或严重困难,暂无能力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提出部分缓缴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订立补缴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部分缓缴,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四是建立医疗保险稽核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情况等进行稽核。对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或拒绝稽核或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致使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报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罚;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将严格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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