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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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含特定门诊慢性病,下同)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此次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实行按病种补偿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病症的,个人负担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的补偿。其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其他合规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两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合并后的目录范围执行。 参保居民所患病种在20类重大疾病中,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分别按相应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进行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政区域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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