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元旦起调整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地就诊的管理办法
记者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为有效缓解转外地就诊矛盾,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地就诊管理办法,对象为镇江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所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参加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
扩大转外地就诊特约医院范围。将转外地就诊特约医院扩大为:南京的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省中医院、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上海的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胸科医院、肿瘤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医院、眼耳鼻喉科医院、肺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苏州的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血液病专科。
调整定点医院转外地就诊权限。将相关医院转外地就诊权限调整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和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可对各科参保病人进行转外地就诊;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科;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限妇科、儿科、新生儿科和神经科;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限精神科;镇江市中医院限中医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限骨科和口腔科;其他医疗机构无转外地就诊权。
调整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统账基本医保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的参保人员转到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经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特约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转外地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特约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40%(在外地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5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地就诊手续后,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50%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然后再按上述办法报销。调整转外地就诊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凡参保病人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外地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不再占用转出医院的医保预算总额。参保病人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无需再回到转出医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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