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详情
一、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年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异地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异地人员的确认和管理 异地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每年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并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花名册》和《异地工作人员花名册》,并按照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方式提供其生存状况证明,经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确认。未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不予确认身份,也不支付其发生的医疗费。 异地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返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市定居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异地人员的医疗管理 (—)异地人员定点医疗管理 异地人员可在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不超过3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天水市异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由异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后寄回,由本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异地人员应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就医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出据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原则上只能转往本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人员未在定点医院就医或未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不予报销。
(二)异地人员的个人帐户管理 异地人员的个人帐户金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全额返还用人单位,由单位寄给本人,不再报销门诊费用。 异地人员个人帐户的其它管理事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人员的住院费管理 异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院治疗的要符合转院规定。在住院或转院的3日内,应将住院情况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异地人员住院时,住院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将出院证明(转院证明)、病历首页、费用清单以及有效票据寄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上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市转往外地住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办法,将应报销的费用以转帐形式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异地人员支取现金。 异地人员报销住院费时,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住院病种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精神病患者所发生的住院费,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为异地人员单独建立支出台帐,做好统筹基金的支付记录工作。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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