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滕政办发[2012]41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一般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老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高校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金支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 第二、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减半,第四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10000元以内(含 10000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5%、83%、80%,10000元至20000元(含 20000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8%、85%,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5%、93%、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 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各数额段的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标准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符合支付范围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门诊慢性病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癌症、白血病、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种疾病按90%比例支付,其他门诊慢性病按85%比例支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凡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补助制度一个医疗年度内,当个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费用负担超过4万元时,4万元以上部分按80%给予补助。
五、调整转诊转院办法批准转外地治疗的费用或外地出差、探亲(亲属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假的亲属范围界定)期间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他赴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按照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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