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单位违规最高罚两万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3月31日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参保人员待遇及违规应负何种责任等,均作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关键词一覆盖范围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除国家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外,全体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关键词二保费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变更或终止的,应当依法缴清失业保险费。
关键词三参保待遇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
关键词四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满1年领两个月、满两年领4个月、满3年领7个月、满4年领10个月、满5年领13个月、满6年领15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领1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生育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相应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经失业保险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又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创业补助。
关键词五部门违规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统筹地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省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失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六单位违规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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