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来工在我市缴满10年养老保险费
外来工最为关注养老保险的补缴、转移、享受地的选择。最近,一位户籍在湖南省、即将退休的邓伯致电,咨询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今天,我们就通过邓伯的故事介绍一下外来工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2000年,邓伯来到我市一家企业工作,那时候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03年到了另一家企业工作至今,这家企业为邓伯购买了社会保险。今年邓伯已经58岁,过两年就要退休了,想到自己在江门缴费还不足15年,想了解一下自己能否将2000年到2002年的进行补缴?
邓伯这类属于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粤人社发[2011]237号),需要具有广东省户籍,凭合同书、工资单、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账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到市社保局办理。但邓伯属于非广东省户籍人员,因此无法在我市补缴此前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
如果不能补缴的话,邓伯两年后退休时只缴了12年的养老保险,那是不是就没办法享受养老待遇呢?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邓伯可以在到达60周岁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逐月缴纳养老保险,在缴满剩余的3年后,可以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办理参保流程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费参加社会保险流程一致,继续缴费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也可转回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但是如果在我市缴费不足10年的参保人,就不能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逐月参保,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邓伯年轻时在湖南参保了几年,那以前的参保缴费年限能转移到我市吗?对此,市社保局表示,根据2009年国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保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因为邓伯退休时,在我市缴费年限已满10年,所以邓伯在湖南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转移到我市累积计算。
然而,不是所有的社会保险参保人都能将异地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江门。如果参保人在我市缴费不足10年,那他在我市的参保缴费年限需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是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
此外,邓伯还可以向刚到我市后的第一家企业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由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出具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由这家企业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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