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保政策 不落实社保政策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记者1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12年12月28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并从2012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明确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相关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事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参保范围是,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发文要求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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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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