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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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制度〉的通知》(劳动社函[2004]261号)要求,经市统计局批准制作了《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现就填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规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上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可以通过市社保中心下发的计算机程序录入相关信息;没有计算机录入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纸介形式完成报表。
三、用人单位每年3月25日前要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报表的填写,报表随本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信息情况一并报到区县社保中心。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年4月5日前要完成辖区内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情况汇总,并完成向市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的上报工作。
五、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社保中心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填报工作,社保中心在每年安排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工作时一并提出具体要求。
六、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负担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确保统计数据准确。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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